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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一审公开宣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审理中,法院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2816次浏览 标签: 互联网法院; 第一案; 短视频著作权;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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