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因为申请在先原则或被他人异议等情况,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应先查看原因,很多时候是可以通过驳回复审重新获取商标权的。当然,驳回复审是需要另行缴纳费用的。
商标驳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
当商标局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过于简单,不具备可识别性时,会认定该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从而驳回商标申
通用词用作商标被驳回
一般情况下,行业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的,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如“苹果”不可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
商标“申请在先”被驳回
商标审查时,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被他人申请在先,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对申请在后的商标予以驳回。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被驳回
商标申请人违反了《商标法》中明令禁止条款的,都会被驳回。
以上几种情况,都存在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可能性,如果遇到这些驳回问题,可以咨询像中细软这样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成功率分析。
商标驳回复审的费用要高于商标注册费用,但与商标注册一样,都需要支付商标局标准规费和代理机构服务费。申请人可以根据商标的重要程度以及代理机构提供的复审建议,综合考虑是否需要驳回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