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对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给予上级补助金额50%的奖励,对区内企业初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关于开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24号)、《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和《宁波保税区开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方案》(甬保税工〔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区域工业科技稳定增长,经研究,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增资扩产
(一)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增资超过500万美元以上(含)、且用于扩产的,对其实际投入额(设备、软件和技术)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区内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小升规企业给予区级奖励5万元。
(三)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扩大进出口规模,以其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奖励 0.01 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培育工业科技小巨人
(四)对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科创类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培育区级制造业行业骨干、单项冠军和高成长企业,并给予专项奖励,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六)对未列入市级技改补助范围,且实际投入(设备、软件和技术)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投入给予分类分档补助。其中:集成电路、智能装备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20%的补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12%的补助;其他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8%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加大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投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光伏发电、淘汰落后产能等项目,按年节能量给予500元/吨标煤的补贴。对区内利用光伏发电的企业,按发电面积,一次性给予30元/平方米的补贴。
(八)对获得中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上级补助金额50%的奖励,对获得“宁波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提名奖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给予上级补助金额50%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给予上级补助金额50%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融合发展
(九)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贯标试点企业信息化示范提升项目,给予上级实际资助金额50%的奖励。
(十)鼓励区内制造业企业自建或引进专业B2B垂直电商采购平台,对服务企业20家以上且当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企业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平台,实施智能制造、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对企业实际项目投入(设备、软件和技术)给予20%的补助。对经认定已实际投入应用的云计算、云制造、物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上级实际资助金额50%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项目。对获得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国家资助经费50%的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市“中国制造2025”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立项资助的,给予市级资助经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内容的项目不重复补助。
(十三)实施科技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对获奖项目的第一申报单位按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获得省、市级科技奖项的,对获奖项目的第一申报单位按奖励金额的20%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自主研发费投入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研发费用8%、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对已享受省市科技研发相关政策补助的企业,给予从高不重复区级财政配套补助。加强对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业务指导,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依照税法在税前给予加计扣除。
(十五)完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孵化器建设,制定区级众创空间及创客空间评定办法和激励机制。鼓励组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产业细分领域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经市科技局认定后给予同等额度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后再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及“创客空间”,对被评(备案)为市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及创客空间的,给予上级补助金额同等额度的奖励。
(十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区内企业初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自主研发产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七)引导和鼓励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第一专利权人为区内企业的,获得中国、美国、欧洲和日本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助。同一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每家企业每年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六、附则
(十八)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纳税,依法经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它重大违法行为。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所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可延迟至下年度兑现。企业享受本意见超过地方财力贡献额度后,不再享受区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十九)除首次认定五年内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培育计划的区级科技型初创企业、区特色产业重点人才(团队)项目、百度(云智)基地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及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高端科技创业团队外,其他企业在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10万元(含)前提下按《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资源要素有效利用的实施意见》(甬保税政[2018]68号)文件规定享受本意见政策。
(二十)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第(一)条至第(十)条由区经发局负责审核兑现,第(十一)至十七条由区工业科技局负责审核兑现。
来源:沁优集团and中鑫鼎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