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明确了有关法律适用标准,对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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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入选第22批指导性案例,也是最高法首个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审判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为此明确,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是最高法首个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宣判的典型案件。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明确了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主张在先姓名权保护需要满足的条件,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标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作用。该案判决明确的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裁判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

此外,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也入选成为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