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稻香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侵犯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注册商标专营权,判决北稻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115万元。

  然而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判决苏稻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在月饼、粽子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文字和扇形标识,并需赔偿北稻3000万元。

  对此,专家认为南北稻香村在北京和苏州两地的两个案件针对的是不同的情况。因此,目前来看南北法院的两个判决也不相互抵触。


上图为苏州稻香村商标,下图为北京稻香村商标

  苏州法院认为苏稻注册在先

  2018年9月,苏州稻香村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北京稻香村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苏稻起诉称,从1982年开始,该公司对“稻香村”商标提出注册申请,陆续在“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北京稻香村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属于侵犯商标权,要求立刻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北京稻香村答辩称,该公司于1997年被核准在“馅饼、豆包和饺子”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而糕点属于类似商品,在糕点上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的注册核准在先,北稻的“稻香村”商标在“馅饼、豆包和饺子”类商品上被核准注册,但该类商品中并不包括“糕点”,法院同时结合两家企业商誉、商标注册时间和使用情况等,认定北稻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稻香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法院同时判决北京稻香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判决书截图1.jpg

  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稻侵犯苏稻商标权,赔偿合计115万元。判决书截图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就北京稻香村起诉苏州稻香村一案作出判决。

  该案中,北稻起诉称,该公司“稻香村”文字标识及扇形标识和“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在相关商品上被核准注册,苏稻在各大电商销售的相关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及扇形“稻香村”标识,属于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求苏州方面在月饼、粽子、饼干等食品上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稻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需要与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一并,赔偿北京稻香村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和费用合计3000万元。

  根据判决,苏稻停止在“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扇形图形”标识、停止在电商平台等商品详细介绍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等各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北京特产、扇形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江苏省著名商标”等虚假宣传行为。

  判决书截图2.jpg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苏稻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北稻3000万元。判决书截图

  回顾-南北稻香村之争已持续多年

  根据资料检索,苏稻1773年始于苏州观前街,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而北稻则于1895年在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店,当时叫“稻香村南货店”。然而两家南北老店却在新世纪开始展开了一场品牌争夺。

  “禾”字标注册始于民国时期

  苏州稻香村自民国时期注册单“禾”字标作为商标,民国期间南京、上海率先成为苏州稻香村在外地的“分支”以后,延伸苏州稻香村单“禾”商标为“禾禾”,即第二代之意;北京稻香村在1996年注册了“禾禾禾”商标。

  不过,“稻香村”商标此后落在了第三方的手上,1982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要参加当时商业部的评优,需要注册商标,便注册了“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成为受商标法保护的“稻香村”糕点。

  2004年4月,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又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共同成立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此时最早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几经转让后归到了“苏州稻香村”名下。

  2006年7月18日,苏稻公司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使其未能注册成功。

  电商兴起南北“两稻”对簿公堂

  随着网络电商的兴起,原有的地域格局被打破,南北稻香村的利益出现了矛盾,双方开始对簿公堂。

  2015年起,北稻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成功。随后,北稻向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不得使用手写体“稻香村”,如要使用则需加上“苏州”以示区别。

  2013年,国家商评委做出裁定,对苏稻公司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稻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并最终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即“扇形稻香村”)不应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自2015年9月起,北稻公司分别向北京多家法院起诉苏稻侵权,索赔额累计近4000万元。

  2017年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苏稻在多家电商平台上“立即停止”销售带“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同年9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根据苏稻申请,撤销了上述裁定。

  江苏苏州,稻香村.jpg

  2018年10月12日,江苏苏州,稻香村。图/视觉中国

  律师说法-不宜用地区名称作为标识区分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认为,南北稻香村在北京和苏州两地的两个案件针对的是不同的情况。首先两个案件涉及的商标不一样,比如一个案件涉及的是“稻香村”文字标识,另一个则涉及文字标识以及扇形图案标识等;其次两个案件涉及商品也不一样,北京稻香村起诉的案件中主要涉及的商品是粽子,苏州稻香村起诉的案件中涉及的则是糕点,所以两个案件的情况有区别,因此,目前来看南北法院的两个判决也不相互抵触。

  赵虎表示,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就要分别在作出判决的所在地上诉,在司法实践中,后续执行通常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苏州案件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北京的案件则由北京知产法院执行。两家法院也可以自行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其他法院来执行。

  老字号共存出现难题,稻香村已经不是第一起。此前,有专家建议,通过添加南北区域地名以解决南北稻香村多年的纷争。

  对此,赵虎律师认为,通过添加地名标识来对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加以区别,是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南北稻香村的情况有些特殊,不适宜全盘采用此类方式解决。这是因为保定的一家公司最早注册了“稻香村”商标,此后保定这家公司和苏稻共同成立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此时最早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几经转让后归到了“苏稻”名下。

  一段时间内,北稻使用的商标是经过苏州方面授权使用的,此后北稻开始注册自己的商标,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来看,北稻此后注册稻香村商标,其中还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同时苏州方面的注册商标比较早,所以还不宜用地区作为标识进行区分。

  评论-“南北稻香村”商标战:不妨“共同开发”

  考虑到南北稻香村注定将共存于市场,两家企业最优的问题解决方式,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实现公平竞争。

  打篮球有“主客场”之分,“南北稻香村”之间经年累月的商标战结果,眼下似乎成了打官司“主场必胜”的典型。

  10月12日,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115万元。

  而就在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北京稻香村3000万元等。

  这让很多人看不懂: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到底谁正宗谁山寨?就现实情形看,这问题兴许并没有统一答案,而需要用司法智慧来化解这类历史遗留问题。

  拿该事件看,北京稻香村宣称自己是1895年开业,但解放前后曾长期中断经营,目前的也是1983年北新桥街道重新开办的。但即便按1983年来算,北京稻香村也是极具影响力的老字号,其糕点被很多人视作北京特产。

  而从“稻香村”文字商标看,最早系保定稻香村食品厂注册,该商标之后转到了苏州稻香村手中;而北京稻香村目前已注册了“三禾”“北京稻香村”等商标。二者原本一南一北,相安无事。

  但近几年苏州稻香村北上,欲在跨地域的电商平台上打开全国市场,矛盾因此衍生和升级。

  特别是,2006年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稻香村及图”商标,其扇形商标图案和北京稻香村长期使用的图案“太接近”,后者提出异议,双方展开了长期诉讼。

  简单地说,苏州稻香村有“稻香村”这三个字的糕点类商标,但在北京消费者眼中,北京稻香村才是老字号。

  我国《商标法》秉持的原则是“注册优先+对知名商标特殊保护”。但南北稻香村却是个特殊案例:两者都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巨大知名度,从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角度讲,认定其中一家是非法存在,进而将其驱逐出市场都明显不妥。

  考虑到南北稻香村注定将共存于市场,两家企业最优的问题解决方式,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拿出智慧共同经营好稻香村这个“同名不同根”的品牌,遵循不得虚假标榜、诱导误认等原则,实现公平竞争。

  就像“乔丹”商标案一样,南北稻香村商标战注定也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标志性案件。鉴于两家企业都是知名老字号,也为了避免同个法律事实在“主客场”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司法层面不妨也更多地鼓励二者共容式发展,用更大的司法智慧,为更多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范本。


新京报记者王巍